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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9〕54号
1999-11-1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内国税所字〔1999〕54号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效力范围: 失效政策

发文时间: 1999-11-11

【注: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件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5号) 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本文件相应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5号) 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各级电信企业凡是由陔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在1999年、2000年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汇总

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在我区境内汇总纳税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内蒙古公司各盟市分公司及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其当年发生的费用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7〕4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电信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准确、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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